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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西藏民委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4-23

日前,国家民委印发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遵循聚焦主线、严格标准、正面引导、注重实效、面向基层、突出示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等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激发活力、巩固提升、能进能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突出“铸牢”主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近年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内涵不断深化、广度不断拓展、亮点不断涌现,在全国范围内培育选树了一批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成为示范引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表率和标杆。新出台的《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紧密结合当前创建工作的形势任务,充分借鉴和吸收了基层工作经验,在2020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和2021年《关于建立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退出机制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留了切实管用的部分条款,又进行大幅修订完善,增加了创建、管理和监督等章节及条款。《办法》共32条,包括总则、创建、申报、评审与命名、管理与监督、附则等6个章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也是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贯穿始终,明确了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工作原则、测评指标制定基本要求和创建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基本条件、应采取的工作措施等,强调创建地区和单位应对照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的相应类别和各项指标内容开展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新时代创建工作“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的定位和要求,以更好指导基层打牢创建工作基础。

二、坚持闭环管理

创建工作实践表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要牢固树立重在平时、抓在日常的工作理念,在工作常态化、长效化上下功夫。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不仅要在争创阶段全力以赴,更要在巩固提升上持之以恒,始终走在前、作表率。《办法》从过去仅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工作作出规定,拓展到对示范区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监督等关键环节优化提升,通过流程重塑再造,实现工作闭环,构建了全员、全覆盖、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各级示范区示范单位以及正在争创的地区和单位,只有持续在突出主线、落实主线上着力聚力,从“做得好”向“好上加好”前进,才能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改革创新、提质增效。

三、坚持从严把关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解决部分示范区示范单位存在重形式、重“牌子”、轻实效、轻巩固的问题,杜绝个别地方出现“牌子到手、创建到头”等现象,确保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落实落细。《办法》通过设置科学严格的评审程序,强化示范培育、评审命名、监督管理全过程指导,着力从根本上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进一步提升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含金量、公信度。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工作指导,严把质量关,推荐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广泛认可的示范典型。各个争创地区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务求实效地开展创建工作,避免走入重“痕迹”、轻“效果”等形式主义误区。

四、坚持奖惩并重

进一步强化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测评指标体系的“指挥棒”作用,树立鲜明导向,既择优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先进地区和单位予以命名,充分肯定经验成绩,又对失去示范性的已命名地区单位“亮红牌”,撤销其命名。《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撤销命名的8种情形,包括“偏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工作出现严重偏差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滑坡严重,失去示范引领作用的”,“创建工作中发生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重要事项等问题的”等,都要予以摘牌。通过强化正向激励,严格退出机制,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由“量的积累”向“质的跃升”转变,实现创建工作持续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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